### 政策法规依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 资质示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https://res.wx.qq.com/op_res/Ojbj_kEnKKllgG-qHc016SQ9fdzVPKeQVmfvk8R9SyuOftaIN_rzkwGjvdJpEHGH)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机构性质需为机关）：

![](https://res.wx.qq.com/op_res/o70gtGcWXZiCmHn3yw2kLEDZDBpB6xVhA0m4gAfMw8qGW9TQ9T1SO8RNiuIZ88ZWVZ7Pg782Mk1CgAg-BJ16a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