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依据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资质示例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https://res.wx.qq.com/op_res/AOQ9GqL95V4PzRT03JsD0EB4tSqjpDhK98gACwIFIsuZeADREPGySBRZ2Msn9xpd)

![](https://res.wx.qq.com/op_res/XioVP_2SpopQ1rDmBqVyOqGWJpTSATkqYoUd9gAQE5XpiB06ObW8-LoVjlFFBs5X)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https://res.wx.qq.com/op_res/C6Syp11_dPQhTznpfe68gVRj0l8QQ96-gUA-PGw809He3sDDsDffHLajq-mujyuSRV4hDV9genRRv82nkJCdIA)

《小程序开发者承诺函》：

![](https://res8.wxqcloud.qq.com.cn/wxdoc/3c287d10-494c-4ad0-a1e1-71f93b254223.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