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依据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 资质示例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https://res.wx.qq.com/op_res/o6zn6ELll681bw3v6oLaaEah5vN14dgotyYECkMw86ARj8o1sXYQr5Ci02svJvyI7cq_aRd53L4cEFhKk6DFVQ)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https://res.wx.qq.com/op_res/kPzEYajmR6_rirvt19YWGuXWetFIPEvutAGYawGRNS6luoBnZr04MSC3EZ1xOZ-9toKjQLqpfpRHKy3JHglH0g)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https://res.wx.qq.com/op_res/iJCaPg7OhCBcPrUfRfSkXbiosqYPTX0bnmuhX6wR0pyijPfcir3AfqoZREpHhSjzCVspsWxDCHLWFrhqr9unV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