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小程序禁发商品列表

禁发商品说明:

禁发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二级类目商品

# 互联网交易禁发商品

一级 二级
(一)枪支、刀具及军警用品 1. 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 管制器具(弩、电击器、防狼喷雾等)、管制类刀具及飞镖;
3. 1及2的配件、附属产品、仿制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
4. 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5. 国家机关制服机器相关配件类商品。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 1. 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
2. 毒品、危险化学品、制毒原料及致瘾性药物;
3. 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及书籍;
4. 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包含但不仅限于商品名、化学品名、通称、惯称、别称等)。
(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商品 1. 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种族歧视、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的商品;
2. 涉及机密的文件资料,如国家机关的内部资料等;
3. 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4. 法律法规禁止或者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5.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四)淫秽、色情低俗类用品 1. 含有色情淫秽低俗暴力信息的图片、读物、动漫、游戏、音像制品及视频;
2. 色情陪聊服务,色情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
3. 催情类商品,原味内衣及相关商品(如二手男女内衣等穿过的贴身衣物);
4. 境外成人秀商品,如泰国成人秀、天皇秀等。
(五)涉及隐私、人身安全类用品 1.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3.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以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
4.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5.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 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通过走私、盗取、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7. 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8. 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如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汽车反雷达测速仪、电子狗、汽车隐性喷雾、卷帘式车牌架、雷达干扰器、牌照遮盖设备、交通信号灯变换器等相关产品;
9. 载人航天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 1. 处方药;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3.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
4.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七)单证卡券类 1.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外币、伪造变造的货币及设备;
2. 未经实名登记便可登录使用的通话、上网类商品及服务;
3.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
4. 伪造变造银行发行或承办的银行卡、信用卡、医保卡、证券卡、公积金卡等;
5. 尚可使用或用于的票据,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
6. 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7.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象牙、玳瑁、犀牛角制品等;
2. 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如恐龙化石等;
3.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植物,如银杉、红豆杉、发菜等;
4.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包含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松鼠、缅甸陆龟、平胸龟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等;
5. 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等其他有违公益或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6. 动物捕杀工具类;
7. 其他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销售的动物。
(九)网络账号/游戏及相关服务类 1. 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如腾讯及旗下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账 号及服务,腾讯视频VIP、QQ账号、微信账号、微信读书年卡等;
2.游戏卡充值,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十)特许商品 1. 烟草专卖品、烟草专用机械及烟草制品,例如: (1) 烟草、雪茄类制品; (2) 香烟、烟盒、烟标等,包括电子香烟和戒烟产品(含有尼古丁); (3) 烟草替代品、无烟烟草制品(如电子烟、IQOS、鼻烟); (4) 将烟丝和烟纸加工成成品烟的烟草专用机械;
2.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3.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十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批准的项目,但未取得审批文件或相关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类型 1. 从事需要特许资质的金融类相关业务:网络借贷/信用卡代还、外汇交易、互联网黄金投资、场外个股期权交易、融资融券、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等;
2. 从事需要特许资质的充值类/增值类业务:非官方渠道代充增值业务、会员资质整合营销售卖等;
3. 从事需要特许资质的网络游戏出版、运营业务;
4. 从事需要特许资质的互联网销售及电商平台类业务:涉及电商平台(含变相的电商平台,例如“代卖”等)业务、拍卖(文物及非文物)与网上竞价类业务、文物或文物复制品(含拓片)经营业务、药品交易业务、医疗器械交易业务、食品饮料交易业务、酒类交易业务等;
5. 从事需要特许资质的人力资源中介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类业务(含“网络招聘”)、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含“网络招聘”)等;
6. 从事需要特许资质的国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相关业务: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等;
7. 从事需要特许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新药受试者招募及中介撮合等;
8. 从事需要特许资质的虚拟货币或数字藏品类业务;
9. 从事需要特许资质的民生类业务:水费、电费、电视费、煤气等生活费用缴纳服务;
10. 从事需要特许资质的电信类相关业务:销售实名电话卡、销售实名流量卡、销售物联网终端使用的物联网卡、话费充值、流量充值等;
11. 从事其他需要取得审批文件或法定许可或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业务。
(十二)其他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线上交易的商品类 1.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Q币;
2. 赌博博彩类商品、抽奖类商品;
3. 非法传销类商品;
4. 航空公司积分、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
5. 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如作弊工具、偷电设备、群发设备、蹭网卡、蹭网器、拨号器、撬锁工具及相关教程等;
6. 代账号注册、代认证服务、炒作人气、代刷流量、代发布/删除特定信息、代拉新推广、顶帖删帖服务、代网络投票等;
7. 封建迷信类商品和服务;
8. 体检报告、审计报告、检测报告;
9. 奖章勋章纪念章;
10. 从事不允许线上经营的国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相关业务:人类生殖细胞(配子、合子及胚胎)买卖、实施代孕技术、性别选择等;
11. 从事不允许线上经营的电信类相关业务:销售非实名电话卡(含境内可直接使用的海外电话卡)、销售非实名流量卡、非物联网终端可用的物联网卡等;
12. 从事不允许线上经营的支付受理终端相关业务:销售或赠送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13. 其他国家明确禁止销售的商品,或开展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线上经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