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 二级 |
(一)枪支、刀具及军警用品 | 1. 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
2. 管制器具(弩、电击器、防狼喷雾等)、管制类刀具及飞镖; |
3. 1及2的配件、附属产品、仿制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 |
4. 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
5. 国家机关制服机器相关配件类商品。 |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 | 1. 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 |
2. 毒品、危险化学品、制毒原料及致瘾性药物; |
3. 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及书籍; |
4. 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包含但不仅限于商品名、化学品名、通称、惯称、别称等)。 |
(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商品 | 1. 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种族歧视、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的商品; |
2. 涉及机密的文件资料,如国家机关的内部资料等; |
3. 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
4. 法律法规禁止或者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
5.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
(四)淫秽、色情低俗类用品 | 1. 含有色情淫秽低俗暴力信息的图片、读物、动漫、游戏、音像制品及视频; |
2. 色情陪聊服务,色情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 |
3. 催情类商品,原味内衣及相关商品(如二手男女内衣等穿过的贴身衣物); |
4. 境外成人秀商品,如泰国成人秀、天皇秀等。 |
(五)涉及隐私、人身安全类用品 | 1.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
2.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
3.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以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 |
4.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
5.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
6. 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通过走私、盗取、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
7. 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
8. 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如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汽车反雷达测速仪、电子狗、汽车隐性喷雾、卷帘式车牌架、雷达干扰器、牌照遮盖设备、交通信号灯变换器等相关产品; |
9. 载人航天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 | 1. 处方药; |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
3.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 |
4.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
(七)单证卡券类 | 1.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外币、伪造变造的货币及设备; |
2. 未经实名登记便可登录使用的通话、上网类商品及服务; |
3.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 |
4. 伪造变造银行发行或承办的银行卡、信用卡、医保卡、证券卡、公积金卡等; |
5. 尚可使用或用于的票据,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 |
6. 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
7.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 |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 |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象牙、玳瑁、犀牛角制品等; |
2. 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如恐龙化石等; |
3.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植物,如银杉、红豆杉、发菜等; |
4.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包含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松鼠、缅甸陆龟、平胸龟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等; |
5. 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等其他有违公益或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
6. 动物捕杀工具类; |
7. 其他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销售的动物。 |
(九)网络账号/游戏及相关服务类 | 1. 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如腾讯及旗下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账 号及服务,腾讯视频VIP、QQ账号、微信账号、微信读书年卡等; |
2.游戏卡充值,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
(十)特许商品 | 1. 烟草专卖品、烟草专用机械及烟草制品,例如: (1) 烟草、雪茄类制品; (2) 香烟、烟盒、烟标等,包括电子香烟和戒烟产品(含有尼古丁); (3) 烟草替代品、无烟烟草制品(如电子烟、IQOS、鼻烟); (4) 将烟丝和烟纸加工成成品烟的烟草专用机械; |
2.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
3.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
(十一)其他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 | 1.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Q币; |
2. 赌博博彩类商品、抽奖类商品; |
3. 非法传销类商品; |
4. 航空公司积分、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 |
5. 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如作弊工具、偷电设备、群发设备、蹭网卡、蹭网器、拨号器、撬锁工具及相关教程等; |
6. 代账号注册、代认证服务、炒作人气、代刷流量、代发布/删除特定信息、代拉新推广、顶帖删帖服务、代网络投票等; |
7. 封建迷信类商品和服务; |
8. 体检报告、审计报告、检测报告; |
9. 奖章勋章纪念章; |
10. 其他国家明确禁止销售的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