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微信付款给员工,交税是按企业微信的主体算还是按微信支付的主体算?
企业微信文档:https://work.weixin.qq.com/api/doc/90000/90135/90278
举例:
1、A企业微信的主体是:A公司
2、B微信支付的主体是:B公司
3、A企业微信和B微信支付绑定后,在A企业内通过B微信支付给员工C付款
这时给员工C付款是要以A企业微信的主体A公司交税,还是以B微信支付的主体B公司交税?
企业微信绑定微信支付后,产生的付款和收款行为,是算企业微信主体的行为,还是算微信支付的主体的行为?
如果是相同主体这个没有异议,不同主体,如上,要怎么处理交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