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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服务商模,同时小程序与子商户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公司项目跟三方公司系统对接合作,存在这样一个场景。

A公司主体的小程序,调用B公司主体的微信商户,该商户是C公司主体服务商下的子商户。

以前因为A/B主体一致,所以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

想确认一下如下参数。

在传递sub_appid之后


再传递对应sub_appid小程序中获取到的用户的openid,作为sub_openid上传


来进行下单支付。

有没有兄弟遇到过这种场景,是否支持?


另外吐槽下:

文档中找不到明确说不支持的,但是那句"用户在子商户appid下的唯一标识太模糊了,实际上这个地方的openid跟实际的商户有毛关系?

明明是指前端调起支付时使用的小程序、公众号下的openid,偏偏要说一句:商户appid下的唯一标识?

虽然需要在商户中把对应的小程序、openid进行关联,但是一个商户可以对多个不同的公众账号。

这个回复也是很误导。


做了好几个项目微信支付了,一直以来这个地方的描述都不够清晰,稍微隔段时间没看,就又要去研究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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