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订单,多次分账 是否可以使用同一个 系统内部分账单号发送请求? 还是每次分账 必须使用新的 分账单号?
业务对应关系那个才是正确的? 谢谢
A 单订单 -> 多分账单号 -> 多分账方
B 单订单 -> 单分账单号 -> 多分账方
这是失败搜索百度 别人写的。他这么说 是对的吗?
对于多次分账接口,请求的参数out_order_no是系统的订单号,第一分账是我们自己的订单号,第二次,第三次请求分账,out_order_no参数是上一次返回的order_id。out_order_no如果一直是系统内部的单号,则会报错,报错信息是:分账接收方与原请求方不一致。 例如: 第一次分账:out_order_no 是系统内部的订单号,分账成功微信官方返回一个order_id,记得保存好。 第二次分账:out_order_no 是第一次分账成功微信官方返回一个order_id。分账成功后,依然返回一个order_id,保存好,待第三次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out_order_no 参数官方文档也写得有点儿模糊,得连蒙带猜的去试。
每次必须使用新的out_order_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