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在医疗挂号、APP注册、快递收寄、客运、运营商等多领域规定,需要用户实名才可办理业务,同时《网络安全法》、《用户隐私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用户敏感隐私信息的保护要求、监管、规范化,越来越严格。
因此当微信平台小程序功能中涉采集人脸生物特征信息或采集生物特征后用于身份核验时,包括但不限于收集人脸照片,录制带有人脸的视频或采集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技术或功能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小程序的主体、类目、运营范围均需要在限定的类目范围时,需通过申请《微信人脸核身接口能力》进行“用户生物特征”信息识别采集。
当小程序主体、类目、运营范围均需满足以上范围时,可通过申请《微信人脸核身接口能力》进行“用户生物特征”信息识别采集。否则暂不支持开展用户生物特征(用户本人人脸照片、人脸视频等)采集的功能。也不支持基于以上采集的生物特征,开展人脸识别功能,特征,或涉及收集此类信息并开展人脸识别功能
案例解析:
1、正面案例
【注册主体】: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服务类目】:政务民生-交通违法 ; 政务民生-政务服务大厅 ; 政务民生-医疗 ; 政务民生-祭扫 ; 政务民生-公积金
【运营内容】:提供政务民生服务大厅、政务民生医疗等政务服务,在登录页面涉及“人脸识别登录”,需录制、采集带有人脸的视频用于验证办理人身份信息,属于人脸核身功能范畴
【案例解析】:
小程序注册主体(属于政府/事业单位)、类目(已选政务民生相关类目)、运营范围(与类目对应的政务民生相关服务)。因此小程序满足「主体、类目、运营内容」均符合人脸核身开放范围要求。因此可通过申请“微信人脸核身接口能力”和调用接口能力实现人脸核验功能
2、反面案例
【注册主体】:某市ABC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类目】:医疗-私立医疗机构
【运营内容】:病例复印和邮寄服务,申请时需填姓名、身份证信息,同时需上传患者身份证正反面和手持身份照片,属于采集人脸后进行身份核验
【案例解析】:小程序注册主体(科技公司,非开放主体范围)、类目(已选医疗-私立医疗机构)、运营范围(病例复印服务)。
小程序主体不符合开放开放范围内范畴,因此未能满足「主体、类目、运营内容」均符合人脸核身开放范围要求。
【整改建议】(2选1):
①更改小程序主体(改为医疗机构主体)注册和运营小程序服务,迁移/切换主体后申请《微信人脸核身接口能力》进行申办人身份核验服务
②移除手持身份证上传功能
3、反面案例
【注册主体】:某市123有限公司
【服务类目】:社交-直播
【运营内容】:某营业厅在线自助办理通信类时,实名认证环节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和手持身份照片
【案例解析】:
小程序注册主体(非开放主体范围内),服务类目虽然属于开放范围内,但实际所运营内容与直播类目并不相符。
因此未能满足「主体、类目、运营内容」均符合人脸核身开放范围要求。
【整改建议】(2选1):
①更改小程序主体(改为运营商主体)同时类目选择【IT科技-基础电信运营商】,再进行申请《微信人脸核身接口能力》进行“用户生物特征”信息识别采集
②移除手持身份证上传功能
本文档为人脸识别服务相关的介绍说明,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调整、修整,避免后续存在上诉问题审核失败;若仍有其他疑惑,可以通过以下咨询入口反馈:
1、微信开放社区-交流专区-小程序发帖咨询-提出问题-运营相关问题
2、代码审核驳回站内信通知-客服咨询入口(客服咨询入口目前正在测试开放阶段,若无客服入口,建议前往开放社区发帖咨询)
一个放职登记功能收集员工照片都不行。这个条款不合理呀。
我想知道,社交-直播到底可不可以用?我们是这个类目,却好几次说类目不符不给过了,你们到底有标准没有标准 ?
微信变相收集用户人脸信息?
都是啥,只要涉及到照片上传的就得走这个服务。这是强制性消费啊!!采集一张照片都要走这个服务。完全不合理啊
人脸核身接口只能进行实名实人信息校验,不具备电子证件照制作等功能,还请确认是否与您方业务需求匹配
开通人脸识别的时候,工作人员给的回复,现在是要怎么样,不开通又不给通过,开通又说和我们的业务是否匹配,肯定不匹配呀,
但是我们不开通你们又不给过,真服了
微信太霸道了吧?提交了一次审核就不能再提交了?再提交 就提示系统错误?我不拍人脸都不可以吗?拍号码牌都不行?就是说小程序拍照 功能不能用对吗?
真的服,每次审核都不是同一人吗,一会能通过一会又不能通过
这是什么j8霸王条款,我上传一张照片去后台校验身份就是涉及隐私,用你们人脸接口就没问题?那我还怀疑你们变相收集所有用户人脸呢?要把人脸接口源码发出来给广大用户审批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