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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微信服务号认证主体是A,微信支付的商户号主体也是A,已经完成了整合,可以通过服务号功能正常拉起支付并顺利完成支付,资金进入A在银行的商户号;
问题是,继续通过这个微信服务号,认证主体与其他企业合作经营,在不改变原有支付功能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继续将B企业和C企业的商户号继续开通微信支付并与该服务号关联实现在该服务号中拉起支付,并将资金进入B、C在某银行的商户号,这样是否符合微信支付和服务号的管理规定?
3 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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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上面说银行商户号,那应该是间连渠道。要问银行,需要他们配置,技术上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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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绑定成功就可以发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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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上面说银行商户号,那应该是间连渠道。要问银行,需要他们配置,技术上可实现
能绑定成功就可以发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