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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主体如何使用相同的小程序/公众号名称?

现在有政府主体A,和政府主体B,政府主体A是政府主体B的最高一层的领导。

现在主体A下有一个a小程序,根据下达的指示,需要将主体B下的b服务号更名为a服务号。主体不变。

请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两边能沟通,说明函什么的都能准备。

如果行不通的话是只能让主体A去申请一个新的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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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

  • 跨商通
    跨商通
    2021-03-04

    不同主体的公众号,肯定是不能重名的;

    同主体的,先注册一个服务号,然后可以再注册一个同名的小程序;如果先注册了小程序再注册服务号,两者不能同名;

    2021-03-04
    有用
    回复 1
    • 余额是零
      余额是零
      2021-03-31
      嗯,已经申请变更主体了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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