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作为一项技术,文化企业、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电商、旅游、人力资源服务等各行各业都可能制作视频产品。国家为了避免三俗视频产品泛滥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将文娱类(表演)和教育类视频采取了严格监管,而其它行业的视频产品并没有纳入前置许可监管范围。微信审核在处理各行业的视频技术上没有采用科学分类管理,而是要求开发者将所有视频服务归口到“文娱-视频”和“教育-在线视频课程”两个渠道来审核发布,这个制度设计的缺陷非常明显:
1.视频是一门技术,也是一种产品和服务形态,不是特定行业的专利,不应该把视频产品与服务都纳入文娱类和教育类进行审查。文娱类、教育类企业可以发布视频产品与服务,电商、旅游、人力资源服务等行业也可以发布视频产品和服务。国家只要求文娱和教育行业下的视频产品和服务执行前置审批,微信就应该先让企业选择所属行业,再选择具体服务类目,最后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来审查,而不是用某一行业规定来管理所有视频产品与服务。
2.把不是从事文娱(表演)和教育服务的企业纳入文娱类和教育类审查范围后,企业无法取得行政许可。因为这些企业的经营范围根本不在文化和教育部门管辖之内,行政机关按“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是不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即使有个别企业申请到了,许可的项目与实际经营项目也不一致,还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
3.教育是一个广义的范畴,但教育类审查管理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广义上讲,教育是指有组织有计划的教和学的行为,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甚至是目前提倡的终身教育,只要是与人的成长有关的活动都可以说是教育。教育审查恰恰又是一个狭义的行为,并不是所有的教育行为都必须纳入政府办学监管范围。我国目前针对普教序列的监管由教育部门承担,如基础教育阶段提供学历教育和围绕学历教育提供文化补习的行为必须取得办学许可,但研学旅行、亲子教育、家长教育、家风教育等并不属于监管范围。因此,让所有提供在线视频课程的机构都提供办学许可之类的资质,而不区分具体行业服务,是扩大行政许可范围的错误行为。
4.目前教育类资质审查只能上传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人社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无法通过审查。目前微信对教育类在线视频课程资质审查有五类证书,包括公立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区(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适用培训机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备案、教育部门的批准文件。仔细观察发现这些证书都是教育部门提供的,意味着只认可教育部门授予的办学许可。我国目前把职业教育划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管,我们看到的很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书由人社部门颁发的,经营主体在民政局登记备案,与教育部门和工商部门没有半毛钱关系。而一旦上传这类证书,发现微信后台工商资料比对反馈信息不一致,资料都无法提交,就更别谈过审了(民政部门登记的在工商系统应该没有数据,导致大量机构成了“黑户”)。
强烈建议微信官方:
1.完善服务类目管理分类。服务类目的第一级应该是行业,服务类目的第二级才是具体的产品与服务,做到科学分类管理。
2.审核时对视频的要求要按各个行业的要求进行,不能都要求提供许可证书;
3.教育类-在线课程服务提供教育部门的许可,培训类-在线教育课程提供人社系统的许可(含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4.区分前置许可和备案许可管理,前置许可必须提供了才开通,备案许可先开通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提供(各行业有具体时间要求,延期自动下架)。
如果大家觉得有问题,欢迎批评指正。如果觉得有用,大家都来顶起!希望引起微信官方的重视,要不然只有离开微信生态来自主开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