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属于虚拟运营商,持有工信部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含:
1、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在全国转售中国电信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3、在全国转售中国联通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我们在添加新类目,转售移动通信(中国联通),转售移动通信(中国电信),时注意到,要求以下资质
1、营业执照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签订的合作协议或授权文件
4、基础电信运营商向虚拟运营商颁发的网络渠道编码
关于疑问点
1、合作协议要求全部内容,这涉及到我司商业保密内容。
2、基础电信运营商向虚拟运营商颁发的网络渠道编码,目前依照工信部【全国电话实名制网络营销渠道数据库推送接口标准】文件内容,未要求,基础运营商向虚拟运营商颁发网络渠道编码。
同时我们也向基础运营商询问相关内容,对方明确表示,虚拟运营商商业运营无需向基础运营商报备,同时也无需获得来自基础运营商的网络渠道编码,虚拟运营商企业运营由自身把控。
关于网络授权编码的疑问
我司向下游渠道提供的【网络渠道编码】贵司审核不予通过,但同样的【网络渠道编码】在抖音可通过。我司希望知道贵司对于【网络渠道编码】有何要求?
我司已按工信部【全国电话实名制网络营销渠道数据库推送接口标准】要求将网络渠道编码进行推送。关于贵司审核逻辑需要明确。
关于证件疑问
1、营业执照是否已无法证明我司身份?
2、工信部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已经无法证明我司具有业务发展许可?
3、基础电信运营商向虚拟运营商颁发的网络渠道编码,如果有此证件贵司是否可以给予一个范本?
4、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签订的合作协议或授权文件,贵司需要审核哪些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