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由于无法上传文件,以下截图是陆路联合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税务机关签署的《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我司作为税务局代开机关以代开的形式帮助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此业务,在税务局办理的形式也是属于代开形式。
我司会给税务局一个专门的监管账号,可以随时查看我司开具的任何一张发票。
相当于「我司的业务」与「在税务局办理」具有同等效力,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不知道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是针对业务本身,还是本次发版的文案内容?麻烦辛苦一下给出详细具体的原因,感谢。
最后,如果还是具有争议,我司希望有一个电话或者视频的机会进行深入的沟通。
感谢小程序运营团队重新审查!
你好,关于你方上述反馈材料及小程序实际情况看,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务、代开发票,因此税务机关委托第三方代征代开发票存在法律依据,但依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这类企业应当具备《委托代征证书》,因此建议你方提供《委托代征证书》协助进一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