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定海广华智慧健康互联网医院,由舟山定海广华医院与智慧健康科技(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按照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已于2020年7月6日获得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许可,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舟)卫医许变字【2020】第3309000014。
图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图二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我司申请小程序互联网医院类目,提交上述文件后审核意见为:提供的资质文件主体与小程序注册主体不一致。现咨询如下问题:
1、申请资质之一的卫生健康部门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经与舟山市卫健委咨询,因为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申请主体是医院,所以行政许可的决定书主体也应该是实体医疗机构,我司作为合作申请单位,根据国卫医发【2018】25号文件之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应当视同为该互联网医院主体之一。
2、公司作为互联网医疗类科技企业,非实体医疗机构,当地卫健委无法提供与小程序注册主体一致即我们公司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是否可以由我们当地卫健委出具我司与医院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的事实认定或情况说明文书作为替代。如果可行,请提供相关文书模板。
小程序上线事关公司业务开展,非常捉急,恳请审核小组重视并指导提供解决方案!
你好,涉小程序类目提交资质主体需与小程序注册主体一致,“医疗-互联网医院”类目需提供以下资质(二选一):
a. 卫生健康部门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
b. 合作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
经核实,用户提供的信息系统截图上并无显示小程序与医疗机构可合作设置互联网医院;
《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为对应主管部门同意小程序主体 与 合作医院 可开展“互联网诊疗“等相关内容文件批复,暂不提供模板
涉小程序类目资质、适用范围参考:
https://developers.weixin.qq.com/miniprogram/product/material/
请问,您的问题解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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