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下背景: 我们是一家地级市的国企运营团队,现在要开发微信小程序,名称代指为: 《ABC》
当时使用的是XXX分公司的主体申请的微信小程序,现在需要使用微信支付能力,但是微信支付方要求主体需要有独立的法人,所以现在想变更主体为母公司。但是这里需要申请变更的函,如果使用申请用章,两边一起走流程非常麻烦,而且也不知道后续还有其他资料需要走流程与否。
所以核心诉求:
- 能否分公司使用变更名称,变更为《ABCD》,母公司重新申请小程序,并且名称使用《ABC》。变更期间是否存在风险或者其他材料。
- 微信支付能否使用分公司的微信支付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