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我们已经通过广东省的政策指导:
1.在合作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已经变更了医疗机构XX互联网医院
2.我司已与医疗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在广东省监管平台已经备案。
3.我们在申请小程序,入驻类目为互联网医院时,采用我司为主体,上传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以及合作协议,我想问一下为什么说还要我们提供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呢?这个审核合格文件当地卫健局已经明确表示不会开具,国家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也没有提到这个文件,你们腾讯为什么要自己设立?还要我们去要求卫健局开具呢?
同样的疑问,腾讯明显是为难人,又不拿出实际的模板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