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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目-互联网医院这个类目是可以提交合作医院资质进行审核的,我们的合作医院是86年建院,建院初期管理制度和档案留存制度都不完善,需要上传的“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现在已经无从查找,但是这并不能证明我们的合作医院是违法的,因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都是有的,并且在规定时间内都依法进行了年审,这个卫生部门对我们合作医院的年审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对服务类目-互联网医院这个类目申请审核进行佐证。
1 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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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你好,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2. 故 涉“医疗-互联网医院”类目需提供卫生健康部门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 合作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 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3. 涉类目资质详情可参考:https://developers.weixin.qq.com/miniprogram/product/materia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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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好,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2. 故 涉“医疗-互联网医院”类目需提供卫生健康部门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 合作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 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
3. 涉类目资质详情可参考:https://developers.weixin.qq.com/miniprogram/product/materia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