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平台在使用电商收付通和互联网平台直付通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平台又需要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应该如何收款呢?微信支付中,同主体无法作为子商户和服务商,支付宝可以,难道要新开一个子公司吗??
我计划这样做,您看可以吗:
微信同时开通商户号和服务商号,支付宝主账号签约直付同,同时开通子账号。在平台中同时保留一般支付和收付通/直付通支付的业务逻辑。如果是平台上机构/商家的订单,则按收付通/直付通方式收款然后分帐等【对应微信的服务商号和支付宝的主账号】。如果是自营业务,则使用一般支付流程付款到平台自己【对应微信商户号和支付宝子账号】。
是这样的,自营业务就走直连模式啊,不走服务商模式。
有个影响点:自营和平台商品下单时没法合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