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服务商伙伴:
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明确了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义务;2025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对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作出具体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我司将于2025年10月首次报送微信服务市场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2025年第三季度(7月至9月)的收入信息。后续将在每个季度终了的次月内(1月、4月、7月、10月)报送微信服务市场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您(单位)有涉税风险时,微信服务市场还将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您(单位)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明细涉税信息。
依法纳税是法定义务,为帮助微信服务市场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规经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涉税风险,微信服务市场提示您(单位):
一、依法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微信服务市场内经营者在市监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市监部门将登记信息与税务部门实时共享,经营者无需另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微信服务市场内经营者首次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确认,并按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微信服务市场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汇总在各平台及线下其他渠道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按规定时限完成纳税申报。若未如实纳税申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微信服务市场内经营者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纳税申报。如果没有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未来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四、不得分拆收入少缴税款。微信服务市场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将本应归属于同一纳税主体的收入,通过变更店铺经营主体、关联交易、更换提现账号等方式,分散至多个纳税主体。违规分拆收入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处罚。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2025 年 09 月 24 日
在那里可以查到 ,平台给我们企业报送的数据了?
我们有一个已完成“微信认证”的“小程序A”;
现想新开通一个【同主体】的微信公众号的服务号,待服务号完成“微信认证”后,可否将以上“小程序A”关联到这个服务号?
即“服务号+迁移小程序”!
如果不行,那么是否支持像以前一样,通过服务号的资质复用,重新注册一个新的“小程序B”,即“服务号+关联小程序”!
(目的:后续只需完成一次服务号的“微信认证”即可,无需再做“小程序A”或“小程序B”的“微信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