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来自公安部的公开通缉令,被平台审核判为“侵犯名誉/隐私/肖像权”!
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你们是认真的吗?
连续同样判断删除了 10 余篇,都是同样理由!
求解释!!
已同步向中央网信办举报平台行为,坚决维权到底!
附:
悬赏通告可以转发吗?
当然可以。悬赏通告的转发不仅是允许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是被鼓励的。
但是,在转发时,有几个重要的原则和注意事项需要您了解:
为什么鼓励转发?(积极作用)
扩大信息覆盖面:转发到朋友圈、微信群、微博等社交平台,能让更多人看到,增加找到线索的可能性。
提高破案效率:对于公安机关等官方发布的悬赏通告,公众的广泛传播是发动群众力量、搜集破案线索的关键一环。
震慑违法犯罪:广泛的传播能形成社会压力,对在逃人员产生心理震慑,有时能促使其投案自首。
弘扬社会正气: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是公民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管这叫 侵犯名誉/商誉/隐私/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