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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度德正”等账号恶意冒充企业主体、滥用非法持有公章的紧急举报函

北京智度德正投资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陆宏达代理人举报“智度德正”等公众号 被原法人兰佳非法控制。兰佳虽持有公章完成平台认证,但已被法院判决无权代表 公司


致微信安全中心/平台审核团队:

本人陈飞,是陆宏达北京智度德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德正”)的唯一合法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现就“智度德正”及“北京智度德正投资有限公司”两个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涉案账号”)被原法人兰佳非法控制、恶意冒充企业主体并发布虚假信息一事,向贵平台进行紧急举报。

“涉案账号”如下截图:

 

针对贵平台此前反馈的“无法核实侵权”问题,本人现补充关键司法认定与法律逻辑,恳请平台人工复审。

一、核心矛盾破解:为何持有公章仍属“无权代理”?

平台审核可能基于涉案账号通过了营业执照和公章认证,从而认定其身份合法。但请贵平台注意,公章的物理持有并不等同于法律授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2025)京0102民初3061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对“公章持有者”与“合法代表人”分离的情况作出了明确法律界定:

“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陆宏达为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主体。”

法律事实如下:

内部决议优先:2025年6月10日,智度德正股东会已通过“610决议”免去兰佳职务,选举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法院确认该决议合法有效。

无权代理:兰佳虽非法侵占公章和执照,但在法律上他已无权代表公司。他利用非法扣留的公章注册公众号,属于“利用物理证照欺骗平台审核机制”的无权代理行为。

该行为直接违反了《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第3.25条(混淆行为):

“恶意混淆其为相关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开发、运营的……”

兰佳作为已被免职的个人,利用公司名义发布的相关内容,实质上是利用“智度德正”的机构外壳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和投资者,完全符合“恶意混淆”的违规特征。

二、文章具体不实之处(针对平台反馈的补充)

涉案账号发布的文章并非普通动态,而是虚构公司治理事实的谣言,具体不实如下:

不实点1:虚构决策主体(冒充)

文章内容:声称代表“智度集团/智度德正”发布声明。

客观事实:公司目前唯一合法意志由本人陆宏达代表。兰佳已被法院认定无权代表公司,其发布的所谓“官方声明”在法律上自始无效,属于典型的冒充企业主体。

不实点2:虚构章程修改事实(造谣)

文章内容:声称“修改章程、原章程废止”。

客观事实:该“修改章程”的行为发生在2025年6月10日“610决议”生效之后。此时兰佳已被免职,其单方面作出的决定属于无权代理,法律上自始无效。文章将无效的个人行为包装成公司决议,严重误导公众。

三、投诉请求

鉴于兰佳的行为已构成“通过欺骗手段注册账号”及“发布虚假企业公告”,严重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恳请贵平台:

启动人工复审:依据法院判决书(见附件),认定本人陆宏达为合法权利人。

封禁违规账号:依据《运营规范》第3.25条(混淆行为)及“冒充他人/机构”规则,立即封禁或冻结涉案账号,防止虚假信息继续扩散

 

附件清单: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0102民初30614号](重点页已高亮标注:确认陆宏达身份权限)。

2.610号股东会决议(可证明兰佳被免职的时间点)。

3.陆宏达身份证及给代理人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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