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目前有一个小程序,业务中包含付费内容(如文章)/服务类商品(电子课程等虚拟商品)购买。近期看到平台要求:小程序内提供虚拟商品、虚拟服务时,购买和支付需接入官方“小程序虚拟支付”能力。
我们现在的业务结构大致如下:
- 用户先通过微信支付进行充值
- 充值金额进入我们自己系统内的钱包余额
- 用户再使用钱包余额去购买内容/服务类商品
- 我们同时有较多退款场景,所以目前这套“钱包余额 + 退款处理”的业务链路已经比较成熟
我们现在在评估是否改造为“小程序虚拟支付”,并且有一个重点疑问想确认:
我们是否可以采用“代币模式”,即:
- 在微信公众平台的虚拟支付模块中配置官方代币
- 用户通过虚拟支付购买代币
- 我们在业务侧将该代币数量/价值映射到我们现有的钱包余额体系
- 用户后续仍然使用我们自己的钱包余额进行内容/服务类商品消费和退款处理
我们想确认,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小程序虚拟支付”的合规要求?

麻烦大佬解释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