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母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巴马 长寿巴马 LONGEVITY BAMA”1-45类全类别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6705884号、第16706142号、第16706321号、第16706462号、第 16707402号、第16707653号、第16707797号、第16707961号、第16708069号、第16708145 号、第16708220号、第16708325号、第16708686号、第16708762号、第16708842号、 第16708980号、第16709140号、第16709281号、第16709468号、第16709563号、第16710576 号、第16710783号、第16714354号、第16714434号、第16714550号、第16714717号、 第16714851号、第16715001号、第16715699号、第16716163号、第16716421号、第16716594 号、第16716868号、第16717439号、第16720071号、第16720838号、第16721882号、第16721993号、第16725109号、第16725198号、第16725247号、第16725379号、第16725466号、第16725635号、第16725804号)。我公司是负责该商标市场化运作的运营公司,通过合同方式从母公司取得“巴马 长寿巴马 LONGEVITY BAMA”1-45类全类别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依照经营方案,所有需要取得该商标使用许可的主体应由我公司进行商标再许可。目前我公司发现微信平台中存在“长寿巴马”、“长寿巴马 Longevity Bama”两个公众号,在未取得我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我公司所运营商标近似名称,造成对社会公众的误导。我公司多次提出昵称侵权投诉,均被微信公众平台客服以毫无逻辑毫无道理的理由驳回:为更好运营商标,商标是不会独家授权某一主体使用的。我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关系事实清楚,微信公众平台未经调查驳回我公司投诉致使我公司相关授权主体注册微信公众号事宜上拖延了2个周时间。请有关客服正视问题,妥善处理该商标侵权事件。
你好,经核实,你方商标权利人为:巴马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而你方实际提供材料的营业执照为"广西长寿******有限公司",故存在商标权利人与帐号主体不一致情况,无法认定该商标与贵方的权利关系,这里建议,如提供不了独家授权书,可以提供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即可(也就是商标权利人委托你方帮其维权)。因此线上提供的委托书建议更改一下,材料准备好后请重新发起侵权投诉,如有问题请再行反馈,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