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持有与实体医院共建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牌照,且该牌照所有权归属于 A 公司。现 A 公司计划与 B 公司合作,以 B 公司为主体申请互联网医院相关小程序类目。
此前已分别致电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咨询,两方均明确答复:此类企业与企业间的合作,无需其出具批复文件或盖章确认。
但结合小程序类目审核要求,需提交含 “小程序主体(即 B 公司)与合作医院可开展互联网诊疗” 相关内容的资质文件(包括省级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证明、医疗主管部门许可文件)。现核心疑问在于:A 公司持有的互联网医院牌照,是否无法与 B 公司合作共用,以支持 B 公司主体申请该类目?如果支持合作共用,你们的审核要求和当地政策冲突。

你好,目前【医疗服务-互联网医院】类目仅支持互联网医院主体 或 与医院合作共建互联网医院的主体 申请,故需提供对应资质申请类目;建议用小程序注册主体申请对应资质 或 用资质主体申请小程序。
小程序类目介绍参考:
https://developers.weixin.qq.com/community/business/doc/000000d4760550f3de88f06545b80d
小程序类目资质参考:
https://developers.weixin.qq.com/miniprogram/product/mate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