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号年审时,因涉及医疗行业,需要提交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协议,我们在跟审核人员对接时,提交了合作协议。协议没有问题(官方电话核实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两个证件都没有问题。但是审核人员说,与医疗机构合作协议的公章有问题,盖的不是营业执照上的章。
1、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名字:XXXXXXX诊所
2、营业执照的名字:新罗区XXXXXXX诊所
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要求加上地区,但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时,卫健委名字不让加地区。而且根据卫健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51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官方地址:https://www.fujian.gov.cn/zcwjk/swjw/202104/t20210402_5561927.htm
因此,合作医疗机构的印章名字为医疗执业许可证上的名字。
请问,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协议盖的章是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名字不行吗?所有资质都已经核实没问题了。
直接打审核公司的投诉电话,你和审核员再怎么沟通她都是那个样子,我已经遇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