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小程序迁移相关问题?
我现在有一个小程序,想做主体信息变更,即小程序迁移,问题有如下几个: 1.我仅做主体信息的变更,是否需要目标主体也要申请一个小程序?还是目标主体没有小程序也可以? 2.小程序迁移过程,是否会导致用户无法访问,使用小程序? 3.小程序现在绑定的商户号不是原主体的商户号,而是目标主体的商户号,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解绑?就是我要解绑的这个商户号,就是我要绑定的目标主体的商户号。是不是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用解绑? 4.小程序的域名信息,是否需要由原主体变更为目标主体,或者是迁移成功后再对域名信息进行变更即可? 盼复。谢谢。
2021-03-17 - 投诉?质疑官方,金融-第三方互联网保险类目的规则要求不合理
[图片] [图片] 如上图,小程序已经添加了 金融-第三方互联网保险 类目,而且之前小程序提交代码审核一直能通过,但是最近经常会审核不通过,原因是说不符合类目。 我想建议微信小程序,重新定义 金融-第三方互联网保险 类目的规则。 原因是: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原保监会官网http://xizan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3968308.htm),允许符合规定的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通知》第二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我们的小程序是为具有合法的有保险产品销售资质的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保险产品交易相关收款账号为保险机构,而非小程序主体,其他要求也都符合监管要求。而且该”产品-销售平台“已经由保险机构报备保险监管部门,同时披露在互联网上,完全合法合规。" 既然监管部门同意中介利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保险销售业务,请微信也能修改金融-第三方互联网保险类目的规则。由于我们的业务已上线,请尽快核实反馈,否则对客户及合作的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再次感谢微信团队的支持和理解。
2020-02-27 - 投诉,代码审核不过的原因?都已按照要求申请了类目,为什么还不通过呢?
[图片] 您好,2020年2月18日10点43分提交代码审核,提示功能页面内容不一致。我们的类目是第三方互联网保险,页面也与我们申请的类目是符合的。为什么提示不一致呢?而且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本就涉及在线办理保险业务,并已向银保监会报备,并在中保协官网披露,是允许开展在线保险业务的,请微信尽快回复一下,比较着急。谢谢了。 提示补充的金融业保险类目这个问题,我之前发的帖子说明了,小程序是科技公司,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保险业务,中介机构是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怎么又有这个提示呢?请尽快核实一下。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原保监会官网http://xizan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3968308.htm),允许符合规定的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通知》第二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我们的小程序是为具有合法的有保险产品销售资质的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保险产品交易相关收款账号为保险机构,而非小程序主体,其他要求也都符合监管要求。而且该”产品-销售平台“已经由保险机构报备保险监管部门,同时披露在互联网上,完全合法合规。" 综上,请微信尽快考虑应在保险类目下,修改“与第三方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类目”的相关规则,添加银保监要求的最新审核规则,否则将严重影响很多涉及此业务的小程序主体的利益。
2020-02-18 - 投诉,之前已增加保险类目第三方互联网保险,而且代码审核一直没问题,为什么最近又审核失败?是什么原因
[图片] 1.小程序主体是科技公司。前期申诉过,腾讯也新增了第三方互联网保险类目,我们也申请类目成功,之后的代码迭代一直没问题。近期发现又审核代码驳回。请问是什么原因呢? 根据银保监会规定,第三方平台用户支付保费必须到保险机构,科技公司不可代收保费,这一定是我们合作的前提,小程序已完成与保险公司保费专户的对接,确保用户保费直接到保险公司。 2.我司是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我司与相关的两个合作方(合作方为科技公司,无保险相关资质,是小程序的主体单位)在银保监会进行了互联网保险销售资质备案,并在中保协进行了信息披露,披露结果如附件,也有相应的合作协议,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合作模式。目前银保监会已允许我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在这两个合作方的小程序平台进行保险销售,我司是专业的保险中介公司,拥有销售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我司与两个科技公司进行合作,利用他们的小程序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 另外,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原保监会官网http://xizan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3968308.htm),允许符合规定的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通知》第二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我们的小程序是为具有合法的有保险产品销售资质的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保险产品交易相关收款账号为保险机构,而非小程序主体,其他要求也都符合监管要求。而且该”产品-销售平台“已经由保险机构报备保险监管部门,同时披露在互联网上,完全合法合规。" 综上,请微信尽快考虑应在保险类目下,修改“与第三方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类目”的相关规则,添加银保监要求的最新审核规则,否则将严重影响很多涉及此业务的小程序主体的利益。 以上问题,由于业务比较着急,请微信引起注意,非常感谢。 [图片]
2019-12-05 - 投诉,是否应在保险类目里增加一个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我司有两个合作方的小程序版本在发布审核后,系统后台一直提示“你好,你的小程序涉及在线办理保险业务,请补充选择:金融业-保险类目”(萌保和行运伞,其中行运伞经多次申诉,暂时通过审核,但是我们的版本一直在迭代,未来还会有审核不过的问题) 现就该小程序相关问题投诉如下: 我司是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我司与相关的两个合作方(合作方为科技公司,无保险相关资质,是小程序的主体单位)在银保监会进行了互联网保险销售资质备案,并在中保协进行了信息披露,披露结果如附件,也有相应的合作协议,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合作模式。目前银保监会已允许我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在这两个合作方的小程序平台进行保险销售,我司是专业的保险中介公司,拥有销售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我司与两个科技公司进行合作,利用他们的小程序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 另外,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原保监会官网http://xizan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3968308.htm),允许符合规定的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通知》第二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我们的小程序是为具有合法的有保险产品销售资质的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保险产品交易相关收款账号为保险机构,而非小程序主体,其他要求也都符合监管要求。而且该”产品-销售平台“已经由保险机构报备保险监管部门,同时披露在互联网上,完全合法合规。" 综上,请微信尽快考虑应在保险类目下,增加一个“与第三方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类目”,添加银保监要求的最新审核规则,否则将严重影响很多涉及此业务的小程序主体的利益。 该问题我已反馈多次,由于业务比较着急,请微信引起注意,非常感谢。 [图片]
2019-11-18 - 是否应在保险类目里增加一个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2019年11月2日、11月5日、11月10日, 分别萌保小程序版本在发布审核后,系统后台一直提示“你好,你的小程序涉及在线办理保险业务,请补充选择:金融业-保险类目” 现就该小程序申诉如下: 萌保为南京思十亦公司旗下微信小程序(AppID wxeefaab4233e03aa9)。南京思十亦公司与中盛国际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银保监会进行了互联网保险销售资质备案,并在中保协进行了信息披露,披露结果及合作协议,合作模式如附件,目前银保监会已允许中盛国际在该平台进行保险销售,中盛是专业的保险中介公司,业务许可证如附件,中盛与南京思十亦公司进行合作,利用萌保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 如需提供其他证明资料,还请指明。盼复。 另外,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原保监会官网http://xizan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3968308.htm),允许符合规定的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通知》第二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思十亦小程序是为具有合法的有保险产品销售资质的机构中盛经纪和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保险产品交易相关收款账号为保险机构,而非思十亦,其他要求也都符合监管要求。而且该”产品-销售平台“已经由保险机构报备保险监管部门,同时披露在互联网上,完全合法合规。" 综上,请微信考虑应在保险类目下,增加一个“与第三方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类目”,添加银保监要求的最新审核规则,否则将严重影响很多涉及此业务的小程序主体的利益。 [图片] [图片][图片]
2019-11-11 - 小程序主体经银保监会批准,与保险中介公司合作开展保险业务,是否可以通过审核?
2019年11月7日,行运伞小程序版本在发布审核后,系统后台一直提示“你好,你的小程序涉及在线办理保险业务,请补充选择:金融业-保险类目” 现就该小程序说明如下: 行运伞为上海昱熹网络科技公司旗下微信小程序。上海昱熹公司与中盛国际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银保监会进行了互联网保险销售资质备案,并在中保协进行了信息披露,披露结果及合作协议,合作模式如图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目前银保监会已允许中盛国际在该平台进行保险销售,中盛是专业的保险中介公司,中盛的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等保险销售资质一应俱全,中盛与上海昱熹进行合作,利用行运伞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这种情况, 怎么可以审核通过?如需提供其他证明资料,还请指明。已反馈邮件至miniprogram@tencent.com。
2019-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