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程序在用户无证据投诉,判定商户全责。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难道微信小程序是法外之地?
申诉材料 申诉人:广西农投水务集团忻城县供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11999803674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古学路 62 号 联系电话:0772-6406800 被申诉人:微信平台运营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35 层 联系电话:95017(微信官方客服热线)、0755-86013388(公司总机) 一、申诉事由 申诉人就用户韦柳洪(以下简称“用户”)于2025年8月17日投诉的“8月份水费重复收费”一事,现依法提出申诉。此前平台在未核实事实且未接收申诉人说明材料的情况下,径行判定申诉人败诉,该行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已对申诉人商业信誉及平台信用分造成损害,恳请平台重新审查并纠正错误判定。 二、核心事实与证据 (一)用户8月水费缴纳情况清晰,不存在重复收费 根据用户实际缴费记录(见附件1:微信缴费截图、银行代扣记录): 1、首次缴费:用户于2025年8月11日16:17:09.658通过微信支付缴纳水费27.80元,对应8月用水量8吨(抄表底度229,见截图明细)。 2、第二次缴费:用户于2025年8月12日10:52:17.274通过银行委托代扣预存水费27.80元,与8月微信缴费无关。 关键证据:两次缴费渠道、时间、交易流水均明确区分,不存在“同一月两次微信缴费”情形(详见附件1缴费记录时间戳及交易类型标注)。 (二)申诉人已及时沟通并提交凭证,平台判定程序违规 1、事前沟通无异议:申诉人经办人蒙亮于2025年8月15日09:10:15通过工作电话(0772-6406800)与用户(15878256092)联系,用户确认8月仅缴纳一次水费(微信渠道),对缴费记录无异议(见附件2:通话录音清单)。 2、凭证提交及时合规:申诉人于2025年8月15日15:13:33(早于平台规定的48小时时限8月16日16:48:22)通过微信商家助手APP提交缴费记录、通话记录、系统日志等全套材料(见附件3:提交凭证截图),平台所称“超时未提交凭证”与事实严重不符。 3、平台程序瑕疵明显: 未按《微信支付商家服务协议》约定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诉材料”,且未告知申诉人“8月15日提交的凭证未被系统识别”的具体原因; 未经核实即判定申诉人责任,违反平台“公平核实事实、公正作出判定”的义务(协议条款需补充具体条目)。 (三)法律依据支撑申诉主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平台作为规则制定者,应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其草率判定违反公平原则。 2.《微信支付商家服务协议》关于申诉流程的约定:平台须在约定时限内审查材料并反馈结果,未履行程序义务则判定结果无效。 三、申诉请求 1.撤销错误判定:恳请平台重新审查用户缴费记录、沟通记录及申诉材料,依法纠正“重复收费”的错误认定,恢复申诉人平台信用分。 2.提供判定时依据:若平台坚持原判定,须书面说明“用户8月两次微信缴费”的具体证据来源(如不存在,请出具不存在重复缴费的法律文书)。 3.消除负面影响:因平台错误判定导致申诉人信用分扣减及商业信誉受损,恳请平台公开澄清事实并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