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笔类目申请所需资料与国家法律冲突,你们可以更正一下吗?
在申请录音笔经营类目过程中,提交了3C强制认证报告,结果被拒,理由是“你好,你所提交的类目资质材料与申请该类目所要求的资质材料不一致,请提供该类目所要求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第二条“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链接:https://dpac.samr.gov.cn/flfg/gnfg/201001/t20100129_424.html 再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中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八大类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18种),第40项产品种类“40.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 链接:https://gkml.samr.gov.cn/nsjg/rzjgs/202004/t20200428_314776.html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及目录,录音笔产品需要经过3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贵平台,在本类目相关资质中对3C认证证明无任何要求,要求提供的是CMA或CNAS标识的质检/检测报告。 该要求不合理,不合理的地方是,3C认证等级远高于CMA或CNAS标识的质检/检测报告的结果,但你们无视3C认证报告; 又涉嫌违法,在平台审核环节,没有尽到3C认证目录产品的审核责任,导致在贵平台有可能销售未经3C认证产品的问题出现。 据以上所示,请尽快更改录音笔目录所需资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