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互联网医院服务类目,卫计委不再提供【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如何处理?
问题描述:我们提交“互联网医院”服务类目审核,贵平台要求我方提供《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和《审查合格文件》,贵平台还提供了2017年浙江省卫计委的批文模板; 对此,我们的回复是:(注意红字部分) 一、我们提交服务类目审核,贵平台要求我方提供《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和《审查合格文件》,贵平台还提供了2017年浙江省卫计委的批文模板。这是适应法律法规不当,国家主管部门2018年9月已经颁布了专门的《管理办法》,你们提供2017年的地方文件做依据是欠妥的,建议你们修改审核程序和标准。 2018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不同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疗准入做了规定: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同时申请为互联网医院的按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原来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该《办法》的第十条规定提交申请。所以,汕头市中心医院互联网医院审批适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如下内容),并已获准,重新登记了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2019年7月19日;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二)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三)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二、汕头市中心医院是老牌的三级医院,已经完成了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其第二名称的核准登记手续,今年7月19日,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已经核准登记“汕头市中心医院互联网医院”,也换发了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详见上传的证照)。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汕头市卫生健康局不可能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因为不是新设置的医疗机构,所以不可能再发《审查合格》文件)。 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有公布,汕头市中心医院是作为广东省首批22家互联网医院上线服务的医疗机构。 政策法规依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条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二)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三)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