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小程序不涉及出版业务,但是类目需要提供《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你好,我们公司小程序不涉及任何网络出版行为,小程序中的漫画为有版权的其他公司已经被出版的产品,为何在选择漫画类目时,需要上传《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呢? 该证件与我公司业务不相同,能否出具相关承诺书来作为审核依据? 根据下方 客服人员 给的的法规,我们既不是“原创数字化产品”,也没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政策法规依据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