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问
互联网医院类目中的所要求的“合作医院” 是否为小程序注册主体?您好,看了之前管理在社区中的回复,总感觉没有解决广大运营者的实质性问题,因此我就细节方面在咨询一下。 众所周知,小程序新增互联网医院类目有以下要求: 1).涉小程序类目提交资质主体需与小程序注册主体一致。 2)“医疗-互联网医院”类目需提供以下资质(二选一): a. 卫生健康部门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 b. 合作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 那么我想问一下, 问题一:合作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合作医院”是指小程序注册主体还是非注册主体?假如小程序主体为xx科技公司,合作医院主体为“xx医院”,那么需要上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就是xx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问题二: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是否可以理解为,卫健委同意小程序主体(xx科技公司)与 合作医院主体(xx医院)共同开展“互联网诊疗“的批复文件? 请管理员同学尽快回复,非常感谢!
2021-03-30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是什么?有格式吗?
公司为小程序注册主体,提交合作医院和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申请互联网医院可以吗?求问,小程序互联网医院类目下有两个选择, “医疗-互联网医院”类目需提供以下资质(二选一): a. 卫生健康部门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 b. 合作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 非医疗机构(XXXX网络科技公司)能否申请互联网医院类目,然后选b,填写合作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 比如公司为小程序注册主体,申请互联网医院类目,提交合作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可以吗
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