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程序申请“金融类-保险类目”不通过,申请复核
小程序“电驴保”在申请服务类目——“金融类-保险类目”时不通过,提示如下图 [图片] 申请时提供的是小程序“主体”的总公司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中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公司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及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为二级法人,仅需在职场展示一级法人(即总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因此发证机关仅对保险专业代理的分支机构不再发证。如需要核实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真实性,可通过保监会网站查询http://iir.circ.gov.cn/web/。 [图片] 因此请审核人员根据发证的实际情况考虑,给予通过。
2018-11-09 - 小程序代码发布审核不通过,怎样才能审核通过
小程序"亿苗保"代码发布审核未通过,提示需要我公司补充服务类目:金融类-保险类目。 见下图: [图片] 当我公司在基础信息处申请“金融类-保险”类目,又提示“提供的资质文件主体名称需与小程序注册主体名称保持一致”,审核不通过。 我公司上传的信息包括:小程序中保险产品销售机构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合作协议》、中国保险协会网站的互联网保险披露信息截图。 并且已经在开发者社区连续发贴3次,每次都有说到:“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允许符合规定的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通知》第二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我公司的小程序是为具有合法的有保险产品销售资质的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保险产品交易相关收款账号为保险机构,而非我公司,其他要求也都符合监管要求。而且该”产品-销售平台“已经由保险机构报备保险监管部门,同时披露在互联网上,完全合法合规。" 客服人员的答复却是: [图片]这个回复不专业,甚至都没看懂贴子的内容。 我们主张的是杭州保盒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科技公司为保险代理公司-客服的保险交易提供技术服务,小程序"亿苗保"就是技术服务的一部分内容,不是杭州保盒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险,是提供一个科技平台,供保险代理公司销售保险,而不是保险代理公司授权杭州保盒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险。客服人员请看下现行的关于互联网保险的法规再答复。 我们一再强调:小程序"亿苗保"已经通过银保监会相关部门审查,已经按照法规完成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官方监管机构都认可,公众平台却不认可,有这种道理吗? 如果小程序涉及保险交易就必须选择“ 金融业-保险类目”,那么“ 金融业-保险类目”的申请条件就不能简单粗暴的是“提供的资质文件主体名称需与小程序注册主体名称保持一致”,这样做是不符合现行法规的,是公众平台的条件设置不专业,而导致企业客户的经营门槛被加高了。 如果小程序涉及保险交易不是必须选择“ 金融业-保险类目”,那么请公众平台说明,应该选哪个类目可以符合小程序"亿苗保"现在的这种情况。
2018-08-09 - 小程序代码发布审核不通过,申请复核
小程序"亿苗保"代码发布审核未通过,提示需要我公司补充服务类目:金融类-保险类目。 见下图: [图片] 当我公司在基础信息处申请“金融类-保险”类目,又提示“提供的资质文件主体名称需与小程序注册主体名称保持一致”,审核不通过。 我公司上传的信息包括:小程序中保险产品销售机构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合作协议》、中国保险协会网站的互联网保险披露信息截图。 客服的反馈,见下图: [图片]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允许符合规定的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通知》第二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我公司的小程序是为具有合法的有保险产品销售资质的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保险产品交易相关收款账号为保险机构,而非我公司,其他要求也都符合监管要求。而且该”产品-销售平台“已经由保险机构报备保险监管部门,同时披露在互联网上,完全合法合规。 为何微信的审查机制会高于现行保险业监管的法规? 请审查人员从法律法规出发,结合审查流程,给予我公司一个可行的处理方法。 请问保险销售机构在保盒科技申请注册的 “亿苗保”小程序 第三方网络平台卖保险产品,应该选什么类目呢? 如果是“ 金融业-保险类目”,那么要求提供“ 资质文件主体名称与小程序注册主体名称一致的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就有悖于目前国家的现行法规。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中明确表述,允许符合规定的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且“亿苗保”小程序已经通过监管机构审核,在审核时已经提供过披露的信息,审核人员也可以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查询(http://www.iachina.cn/)。 如果不 是“ 金融业-保险类目”,那么应该是什么? 审核的的标准超出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将会限制企业的合法经营。
2018-08-06 - 小程序代码发布审核不通过,申请复核
小程序"亿苗保"代码发布审核未通过,提示需要我公司补充服务类目:金融类-保险类目。 见下图: [图片] 当我公司在基础信息处申请“金融类-保险”类目,又提示“提供的资质文件主体名称需与小程序注册主体名称保持一致”,审核不通过。 我公司上传的信息包括:小程序中保险产品销售机构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合作协议》、中国保险协会网站的互联网保险披露信息截图。 客服的反馈,见下图: [图片]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允许符合规定的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通知》第二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我公司的小程序是为具有合法的有保险产品销售资质的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保险产品交易相关收款账号为保险机构,而非我公司,其他要求也都符合监管要求。而且该”产品-销售平台“已经由保险机构报备保险监管部门,同时披露在互联网上,完全合法合规。 为何微信的审查机制会高于现行保险业监管的法规? 请审查人员从法律法规出发,结合审查流程,给予我公司一个可行的处理方法,避免给我公司及其他同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图片]根据客服的提问,我司回复如下: [图片] [图片] 请查看7月26日 15:45:00提审的版本,并已上架符合小程序名称简介描述的正式内容,请查看。
2018-08-06 - 小程序代码发布审核不通过
小程序"亿苗保"代码发布审核未通过,提示需要我公司补充服务类目:金融类-保险类目。 见下图: [图片] 当我公司在基础信息处申请“金融类-保险”类目,又提示“提供的资质文件主体名称需与小程序注册主体名称保持一致”,审核不通过。 我公司上传的信息包括:小程序中保险产品销售机构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合作协议》、中国保险协会网站的互联网保险披露信息截图。 客服的反馈,见下图: [图片]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允许符合规定的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通知》第二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我公司的小程序是为具有合法的有保险产品销售资质的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保险产品交易相关收款账号为保险机构,而非我公司,其他要求也都符合监管要求。而且该”产品-销售平台“已经由保险机构报备保险监管部门,同时披露在互联网上,完全合法合规。 为何微信的审查机制会高于现行保险业监管的法规? 请审查人员从法律法规出发,结合审查流程,给予我公司一个可行的处理方法,避免给我公司及其他同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