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类目中的所要求的“合作医院” 是否为小程序注册主体?
您好,看了之前管理在社区中的回复,总感觉没有解决广大运营者的实质性问题,因此我就细节方面在咨询一下。 众所周知,小程序新增互联网医院类目有以下要求: 1).涉小程序类目提交资质主体需与小程序注册主体一致。 2)“医疗-互联网医院”类目需提供以下资质(二选一): a. 卫生健康部门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 b. 合作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 那么我想问一下, 问题一:合作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合作医院”是指小程序注册主体还是非注册主体?假如小程序主体为xx科技公司,合作医院主体为“xx医院”,那么需要上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就是xx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问题二: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合格文件,是否可以理解为,卫健委同意小程序主体(xx科技公司)与 合作医院主体(xx医院)共同开展“互联网诊疗“的批复文件? 请管理员同学尽快回复,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