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根据《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