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