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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依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9 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支协发〔2020〕119 号
第七条 外包机构应在拟从事外包业务前或在从事外包业务起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 构备案系统向协会直接提出备案申请,从事外包业务的起始时间以外包机构预收单机构首次开展合作 或签订协议时间为准。
根据以上法规(红色字体), 收单商户服务类目应当也可以由仅持有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申请,切根据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条例》新规,支付机构不再区分线上线下,只按清分及账户运营区分,现阶段,仅持有“互联网支付”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是否可以申请该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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