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依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9 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支协发〔2020〕119 号

第七条 外包机构应在拟从事外包业务前或在从事外包业务起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 构备案系统向协会直接提出备案申请,从事外包业务的起始时间以外包机构预收单机构首次开展合作 或签订协议时间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三)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