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
(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五)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