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认证》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15号)第四条。
(三)《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第12号)第四条。
(四)《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
(五)《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国无办频〔1996〕18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以及使用的具有无线电发射功能的设备均应取得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
可前往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https://ythzxfw.miit.gov.cn/resultQue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