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具备相应能力要求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可前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http://cpnp.nmpa.gov.cn/province/webquery/list.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