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