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 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B.增值电信业务: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5 信息服务业务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