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机构性质需为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需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