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 资质示例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