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