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https://beian.cac.gov.cn/#/index

# 资质示例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算法类型为“生成合成类”):

2、小程序主体与技术主体的合作协议(协议须含【算法名称】或【应用场景】【备案编号】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