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小程序直播功能服务条款
欢迎你使用微信小程序直播功能!
为使用微信小程序直播功能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或“本功能”),你应当阅读并遵守《微信小程序直播功能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请你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责任的相应条款,以及开通或使用某项服务的单独协议,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加粗形式提示你注意。
除非你已阅读并接受本条款所有条款,否则你无权使用本服务。你对本服务的登录、查看、设置、发布、使用等行为即视为你已阅读并同意本条款的约束。
你有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时,腾讯有权依照违反情况,随时单方限制、中止或终止向你提供本服务,并有权追究你的相关责任。
如果你未满18周岁,请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条款及其他上述协议,并特别注意未成年人使用条款。
# 一、协议效力及范围
1.1 本条款是你与腾讯公司之间关于你使用本功能所订立的协议。
1.2 为使用本功能,你应当阅读并遵守本条款。本条款是《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和《微信小程序平台服务条款》、《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的补充条款,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本条款与上述协议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1.3 本条款适用于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申请开通并使用本功能进行直播的微信小程序开发者。
# 二、术语定义
2.1 微信小程序直播功能:是腾讯根据本条款向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实时视频直播技术服务,开发者可以通过使用本功能,向用户进行实时视频直播。
2.2 用户:指使用开发者小程序的微信用户。
2.3 开发者:指符合腾讯公司要求的申请并使用本功能的非个人主体小程序开发者。
# 三、服务的开通及使用
3.1 你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和本功能相关运营规范、指引文档,向腾讯申请开通本功能。在你提交申请之后,腾讯有权基于微信以及平台有序运营、健康发展等因素对申请予以审核,并有权独立判断、决定是否向你提供本功能以及所提供的具体功能范围。
3.2 满足《微信小程序直播功能准入要求》的小程序开发者可以向腾讯申请开通本功能。腾讯有权自行决定本功能相关的准入要求并不时予以调整。个人主体、海外主体小程序开发者暂不支持开通本功能,后续如有调整将另行告知。使用微信小商店功能服务的商家,如在微信小商店中使用本功能,将视为本条款项下的“开发者”,需遵守本条款和《主播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3.3 你使用本功能、提供相关服务等行为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具有相关合法资质或相关行为已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腾讯有权要求你按照本功能的设置提交相关资质材料以供审核。腾讯有权在你提交材料无法通过审核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允许你重新提交相关资质或者直接终止对你提供服务。
3.4 开通本服务,你即特此授予腾讯一项非独家的、免费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以存储、使用、复制和显示全部或部分通过本服务上传、发布并展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你通过本服务所上传、发布的文本、音频、视频、图像、文件、网页、商标、标识以及其包含的其他知识产权等),以便腾讯向你提供本功能相关技术服务并向最终用户进行展示。
# 四、行为规范
4.1 开发者在使用本功能时,不得利用本功能从事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发布、传送、传播、储存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统一、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违反公序良俗、社会道德以及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等内容;
(2)发布、传送、传播、储存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或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内容;
(3)发布、传送、传播骚扰信息、垃圾广告信息;
(4)发布、传送、传播谣言、虚假信息、诈骗信息或其他不实信息;
(5)使用绝对化用语或发布、传送、传播其他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内容;
(6)未经许可,发布、传送、传播新闻、游戏、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境外节目等内容;
(7)销售、或通过本功能发布、推广(包括但不限于主播宣传推广、或在商品页面、评论区等信息发布区块展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腾讯微信平台相关协议、规则要求禁止销售的商品及其信息。《禁售商品目录》见本条款附件一;
(8)通过本功能发布外部网站信息或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导购、团购、促销、购物平台等外部网站或APP的名称、超链接、二维码、LOGO、联系账号等信息;
(9)通过本功能引导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平台或账户、银行或其他线下交易方式;
(10)扰乱微信平台运营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刷单、数据造假、评论造假、提供虚假资质等;
(11)销售或通过本功能发布、推广三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或假冒商品;
(12)使用未成年人主播、模特或其他人员通过本功能发布、展示、推广商品或从事相关行为;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引起公众不适或宣传不健康思想、生活方式等行为;
(14)其他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4.2 开发者通过本功能发布或传播的内容应有合法来源,并保证相关内容为你所有或你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合法授权。你通过本功能发布或传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图表、标识等)均由你自行承担责任。
4.3 开发者对其主播使用本功能发布或传播的内容、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开发者须确保其主播严格遵守本功能《主播行为规范》,如主播违反平台规则,腾讯将视违规情况对开发者以及主播进行相应处理。
4.4 你清楚了解并同意,你对于本服务的申请和使用的合法性自行承担保证责任,腾讯对你接入本服务的小程序内的服务、内容和数据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腾讯保留依法对你提供前述服务和内容的行为进行审核和监督的权利。
4.5 开发者应对其使用本服务销售、推广的商品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责任、解决消费者交易纠纷的责任等。因你使用本服务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等,以及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微信平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可适用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小程序平台服务条款》、《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等,简称“微信平台规则”)引发的任何后果,均由你独立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与腾讯无关。如侵害到腾讯或他人权益的,你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一切损失。
# 五、投诉与处理
如开发者违反本条款或其他与本功能相关的规则,腾讯将视具体违规程度对开发者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违规商品或信息、采取警告并暂停或停止提供直播服务、清除直播内容、冻结直播权限、清退账户等措施,并有权拒绝向该开发者提供服务。
# 六、遵守当地法律监管
6.1 你在使用本功能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当地的道德和风俗习惯。如果你的行为违反了当地法律法规或道德风俗,你应当为此独立承担责任。
6.2 你应避免因使用本服务而使腾讯卷入政治和公共事件,否则腾讯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你的服务。
# 七、免责声明
7.1 你知悉并同意:签署本条款,并不代表腾讯保证必然向你提供本服务。腾讯有权根据产品计划和运营情况独立决定本服务开启、暂停、终止的具体时间、试点时长以及本服务的具体内容,前述决定不经通知即生效,腾讯不对此向你承担任何责任。腾讯不保证你对本功能的使用不会中断或不出现错误。你同意,腾讯可能不经通知不时移除本服务接入的内容或暂停、终止提供本服务。腾讯不保证本功能能够免于网络故障、损失、攻击、病毒、干扰、黑客或其他安全侵入。
7.2 你同意,你自愿承担使用本功能的风险。 本功能以及通过本功能提供给你的所有产品、服务均按现状提供,腾讯不对此进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特定适用性、不侵权等。
7.3 在使用本功能中,如你违反本条款或本条款项下承诺或有其他非法、超授权、不合理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而导致任何诉讼、索赔、争议,你承诺保障与本服务有关的腾讯、腾讯员工、关联公司、代理商、承包商等免受其害,并保证将代为解决,承担相关责任和所有支出(包括律师费、相关赔偿、罚金等)。
# 八、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8.1 本服务将适用《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约定。同时你也同意,你将遵守《微信小程序平台服务条款》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 九、其它
9.1 你使用本服务即视为你已阅读并同意接受本条款的约束,腾讯有权在必要时予以修改、调整。你可以在相关服务页面查阅最新版本的条款。本条款变更后,如果你继续使用本功能,即视为你已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如果你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应当停止使用本功能。
9.2 本条款签订地、争议解决管辖方式,均与《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一致,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由本条款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9.3 本条款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9.4 这是一份动态更新的文档,我们会根据新出现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或产品运营的需要来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并更新,制定新的规则,保证微信用户的体验。你应能反复查看以便获得最新信息,请定期了解更新情况。
腾讯公司
附件一 禁售商品目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以下商品: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包括但不限于) |
---|---|
1.枪支、刀具及军警用品 | 1.1 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1.2 管制器具(弩、电击器、防狼喷雾等)、管制类刀具及飞镖; 1.3 1.1及1.2的配件、附属产品、仿制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 1.4 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1.5 国家机关制服机器相关配件类商品。 |
2.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 | 2.1 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 2.2 毒品、危险化学品、制毒原料及致瘾性药物; 2.3 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及书籍; 2.4 农药。 |
3. 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商品 | 3.1 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种族歧视、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的商品; 3.2 涉及机密的文件资料,如国家机关的内部资料等; 3.3 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3.4 法律法规禁止或者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3.5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
4. 淫秽、色情低俗类用品 | 4.1 含有色情淫秽低俗暴力信息的图片、读物、动漫、游戏、音像制品及视频; 4.2 色情陪聊服务,色情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 4.3 催情类商品,原味内衣及相关商品(如二手男女内衣等穿过的贴身衣物); 4.4 境外成人秀商品,如泰国成人秀、天皇秀等。 |
5. 涉及隐私、人身安全类用品 | 5.1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5.2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5.3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以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 5.4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5.5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5.6 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通过走私、盗取、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5.7 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5.8 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如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汽车反雷达测速仪、电子狗、汽车隐性喷雾、卷帘式车牌架、雷达干扰器、牌照遮盖设备、交通信号灯变换器等相关产品; 5.9 载人航天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
6. 药品及医疗器械 | 6.1 处方药; 6.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6.3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 6.4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
7. 单证卡券类 | 7.1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外币、伪造变造的货币及设备; 7.2 未经实名登记便可登录使用的通话、上网类商品及服务; 7.3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 7.4 伪造变造银行发行或承办的银行卡、信用卡、医保卡、证券卡、公积金卡等; 7.5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 7.6 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7.7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 |
8. 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 | 8.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象牙、玳瑁、犀牛角制品等; 8.2 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如恐龙化石等; 8.3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植物,如银杉、红豆杉、发菜等; 8.4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包含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松鼠、缅甸陆龟、平胸龟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等; 8.5 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等其他有违公益或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8.6 动物捕杀工具类; 8.7 其他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销售的动物。 |
9. 虚拟商品 | 9.1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Q币; 9.2 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如腾讯及旗下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账 号及服务,腾讯视频VIP、QQ账号、微信账号、微信读书年卡等; 9.3 游戏卡充值,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9.4 代账号注册、代认证服务、炒作人气、代刷流量、代发布/删除特定信息、代拉新推广、顶帖删帖服务、代网络投票等。 |
10.特许商品 | 10.1 烟草专卖品、烟草专用机械及烟草制品,例如: 1) 烟草、雪茄类制品; 2)香烟、烟盒、烟标等,包括电子香烟和戒烟产品; 3)烟草替代品及辅助工具、无烟烟草制品(如电子烟、IQOS、鼻烟); 4) 将烟丝和烟纸加工成成品烟的烟草专用机械; 10.2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0.3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
11.其他 | 11.1 赌博博彩类商品、抽奖类商品; 11.2 非法传销类商品; 11.3 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如作弊工具、偷电设备、群发设备、蹭网卡、蹭网器、拨号器、撬锁工具及相关教程等; 11.4 封建迷信类商品和服务; 11.5 其他国家明确禁止销售的商品。 |
除上述禁售商品外,禁止通过本功能销售、推广以下商品: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包括但不限于) |
---|---|
1.成人用品类 | 1.1 两性用品及周边相关的化妆品、服装服饰; 1.2 情趣家具; 1.3 避孕套。 |
2.保健品、各种疾病治疗、美容美体类商品 | 2.1 描述壮阳或存在其他夸大功效的词的保健食品或用品; 2.2 目前带“健”字批号的保健药品。 |
3.投资、金融类 | 3.1 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理财等金融相关商品; 3.2 POS机或第三方支付设备; 3.3 三级分销、招代理、招商加盟、店铺买卖; 3.4 互联网金融(高利贷、私人贷款、贷款推广等)。 |
4.仿冒品、疑似假货、假货类 | 4.1 外观侵权、商标侵权及高仿、假冒、盗版商品; 4.2 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如品牌化妆品空瓶、品牌奶粉空罐、品牌酒空瓶等。 |
5.古董文物、收藏品 | 5.1 古董文物; 5.2 名人字画。 |
6.宗教类 | 6.1 宣传宗教教义及活动的用品; 6.2 宗教用品、宗教工艺品销售宗教用品,包括佛珠、佛龛、佛香、僧袍其他法器等宗教用品、或纪念品。 |
7.三无产品 | 根据规定需要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
8.药品及医疗器械 | 8.1 非处方药; 8.2 医疗器械。 |
9.其他 | 9.1 游戏装备; 9.2 殡葬用品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