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依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开展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请求的行为。
审核是指上海票据交易所审查、核准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
实施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加入是指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以法人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遵循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系统参与者加入的相关规定。
申请集中接入直连的金融机构,应同时提交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同意其使用接入服务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