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资质示例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健康合格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